
【大河财立方消息】1月23日消息,中国证监会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(〔2026〕1号)显示,自然人余韩控制67个账户操纵“博士眼镜(300622)” 股票,累计被罚没超10亿元,同时,余韩被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、3年证券市场禁止交易措施,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、借他人名义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上市或者挂牌的所有证券。
控制67个账户操纵博士眼镜
累计获利5.11亿元
证监会查明,2019年6月25日至2024年8月16日,余韩控制使用“陈某某”等67个账户交易“博士眼镜”。操纵期间,余韩通过集中资金优势、持股优势连续买卖,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手段操纵“博士眼镜”,影响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。
其中,操纵期间,余韩通过控制的账户累计竞价买入1.11亿股,金额21.10亿元,累计卖出1.02亿股,金额21.54亿元,买入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的比例超过10%的有181个交易日,超过20%的有45个交易日。账户组期初持有0股,期末持有871.41万股,日均持有1391.33万股,占流通股的13.64%。
2019年6月25日至2021年5月14日,余韩通过控制的账户在200个交易日有买入成交,在132个交易日买成交量排名第一;在143个交易日有卖出成交,在77个交易日卖成交量排名第一。
2021年5月17日至2024年1月2日,余韩控制的账户组在362个交易日有买入成交,在141个交易日买成交量排名第一;在353个交易日有卖出成交,在126个交易日卖成交量排名第一。
2024年1月3日至2024年8月16日,余韩控制的账户组在53个交易日有买入成交,在12个交易日买成交量排名第一;在50个交易日有卖出成交,在15个交易日卖成交量排名第一。
此外,操纵期间,余韩控制的账户组共有212个交易日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“博士眼镜”,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比例超过10%的有12个交易日,最高达到25.32%。
经测算,余韩操纵“博士眼镜”违法所得为5.11亿元。
证监会表示,上述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、情况说明、证券账户资料、银行账户资料、交易数据等证据证明,足以认定。余韩操纵“博士眼镜”行为违反《证券法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、第三项的规定,构成《证券法》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。
操纵期间股票大涨175%
证监会开出超10亿元罚单
余韩在随后的陈述和申辩意见中提出,其不具备操纵市场的主观故意,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操纵市场的行为。此外,实际控制账户组的数量认定有误,其只实际控制使用9个账户,且对部分账户的控制时间较短。同时,其实际控制账户组的行为,未对“博士眼镜”股票价格产生实质性影响。因此,请求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。
经复核,证监会认为,在案证据足以证明余韩存在操纵“博士眼镜”股票的主观意图。操纵期间,余韩通过集中资金优势、持股优势连续买卖,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手段操纵“博士眼镜”,影响“博士眼镜”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。
根据在案证据综合认定,操纵期间,余韩控制使用67个证券账户。本案非当事人控制使用期间的交易数据并未纳入涉案交易数据。
此外,余韩的操纵行为对“博士眼镜”价量产生明显影响。操纵期间“博士眼镜”股票价格从13.72元/股上涨至37.81元/股,涨幅达175.58%。同期,深证成指下跌9.36%,偏离184.94个百分点。
因此,余韩的陈述和申辩意见不能成立,证监会对余韩的陈述和申辩意见不予采纳。
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,依据《证券法》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,证监会决定:没收余韩违法所得5.11亿元,并处以5.11亿元的罚款。
鉴于当事人余韩操纵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,依据相关规定,证监会对余韩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,自宣布决定之日起,在禁入期间内,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、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,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、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职务。
同时,鉴于当事人余韩操纵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影响证券交易秩序,情节严重,依据规定,对余韩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止交易措施,在禁入期间内,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、借他人名义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上市或者挂牌的所有证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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